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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一学生邕江溺水失联,同学:他原本不想下水, 你怎么看?
凡是和死者生前一起去游泳的那些同学都要追究法律责任。因为教育局和学校多次强调末经过家长同意和陪伴下,学生不得擅自去游泳。这些学生是明知故犯。所以都要严惩。特别是教㖫,强迫死者生前下水游泳的同学必须追究主要的法律责任。并且其家长要赔偿死者家属的所有损失。
因为他们的行为相当于变相谋害他人生命。必须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。
高铁上救人却被索要医师证,女医生现身回应,对此你怎么看?
前几天报导一个农村妇女在车站看到一个男人倒地,是癫痫发作,她儿子也有同样的病,她知道怎么处理,她马上跑去进行抢救,很快让病情得到缓解,后来救护车来了,她悄悄的走了。事后病人家属网上找寻她,被她的邻居看到认出来,病人家属带记者去感谢!这个女人肯定没有证书,就不能感谢了吗?
既然被邀请,那就再回答一次吧。
从这件事情来看只能说该医生是***的,该患者也是***的,大家都是***的。
但是这种***是具有偶然性,而不具有必然性。因为没有制度的保障,每个人在助人为乐,见义勇为方面还是有很大顾虑的,更何况是行医救人呢,有道是:人命至重,有贵千金。仅凭一腔热血和个人对事业的忠诚,是远远不够的。
这件事情,高铁方面做法是没有错的,但是这种方式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有极大的杀伤力,一种极大的不信任和不尊重表现出来了,谁能不寒心?医生想法都是很简单的,有需求那就会站出来,这是一种本能的反应,在短暂的一刹那,根本就不会考虑资质与非法行医方面的问题,但是事情过去之后,后怕是肯定也有一点的。
我们也可以试着想一想另外一个场景,***如,高铁上的这位乘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救治,产生了十分不良的后果,家属又是属于山D聊c式的,那么这个高铁上救人的陈医生非法行医的“罪名”很难洗得脱,高铁方面也可能成为被告,下面可以从专业方面来分析一下:
1、陈医生明显超出了她的执业范围,根据执业医师法应当属于非法行医。虽然卫生部解释,实施现场急救,不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。但是家属可以咬定,这并不符合这种现场急救的。因为该患者仅仅是一个轻度的腹痛症状,诊断为胃肠炎,根本就不存在急,也不存在救,律师也可以从这个方面入手。
2、陈医生超出了她的职业类别。胃肠炎明明是一个消化科的疾病,而陈医生的执业类别是属于耳鼻喉科。家属肯定会说,你一点都不专业,你怎么能下手就治了,这不是添乱吗?你又想出风头和出名的动机,拿人性命开玩笑。
3、藿香正气水是一种中成药,该药并没有适应胃肠炎的适应症,属于超说明书用药,未经的***批准和患者同意的情况下,进行超说明书用药那是违规的。虽然仅仅是建议,但是您这也是医疗行为,口头处方,口头医嘱,并且有事后记录为证,很难逃脱指控,具体可以参照用S东L城***。
4、胃肠炎也需要吸氧?这又是属于典型的治疗不规范。该高铁乘客的表现和治疗经过了,以及结果来看,并没有缺氧的症状,也没有需要使用吸氧的指征。这也是以后律师可以指控的一个方面。
所以陈医生最后会说谁来保护医生。因此,最好的建议还是高铁配备一下用于高铁急救的医疗设备以及人员,离开医院和定点医疗场所的医生,确实就仅仅只是一个高铁乘客,不要太强求了。想侠义心肠、见义勇为,但是被绑住手脚了,头顶悬剑,唯有惶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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